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0月9日,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勇先生。王勇先生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项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实际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王勇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王勇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毕业于青岛广播电视大学精细化工专业,2010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1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中级工程师。1997年7月至1998年3月,就职于青岛四洲锅炉设备有限公司;1998年3月至2007年4月,任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销售副总;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任阿尔斯通四洲电力设备(青岛)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09年5月至2012年6月,任青岛达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至今,任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10月至今,任青岛达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北京清远顺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勇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以及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王勇先生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票。王勇先生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本次发行的股数为实际认购金额除以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登记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王勇先生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0月10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8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1,则:
公司与王勇先生于2024年10月9日在中国青岛胶州市签署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勇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王勇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86元/股,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1,则: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因此,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发行人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其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以调整,认购人按照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认购人同意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先决条件: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彰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并一致同意。
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发行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予以注册。
1、本次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2、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24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事项已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宋修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万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0月10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86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1,则: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事项交易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3票,其中同意票为3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股份变动性质: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数量增加(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以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王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与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与姜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王勇先生控制的平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持有青达环保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因青达环保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发行A股股票,导致王勇所持青达环保的权益比例增加。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以2023年10月3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2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包括向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勇授予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刘衍卉授予18.00万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张连海授予8.00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按年度分两期进行归属。
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但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勇、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姜柯、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40,575,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勇、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姜柯、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55,152,7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40.07%。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王勇于2024年10月9日通过参与认购青达环保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认购不超过股份14,577,259股(含本数),限售期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按本次发行上限计算,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5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勇本次认购的股份14,577,259股,限售期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勇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公司与王勇先生于2024年10月9日在中国青岛胶州市签署了《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勇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王勇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86元/股,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不低于本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为P1,则: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0.29元/股,因此,认购人拟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77,259股(含本数),且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发行人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有权于本协议签署后根据其实际融资需求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予以调整,认购人按照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认购人同意按确定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认购价格*认购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收到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照认购款缴纳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将认购款划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先决条件: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日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己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履行如下审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项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5年6月底实施完成,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或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发行股份数量为1,457.7259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为准;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在本次发行预案披露日的总股本123,071,0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送股、未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68.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075.15万元。假设公司2024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增长率为10%、0%、-10%;
6、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4年、2025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将显著提升公司营运资金规模,促进业务发展,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彰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青达环保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致力于节能降耗、环保减排设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为电力、热力、化工、冶金、垃圾处理、新能源等领域的客户提供炉渣节能环保处理系统、烟气节能环保处理系统、清洁能源消纳系统、脱硫废水环保处理系统和钢渣节能环保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优化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努力把握国家政策引导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机,坚持“致力于节能环保行业,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的发展理念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自主研发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手段,在保持电力行业节能环保设备技术优势的基础上,继续向其他行业拓展,力争发展成为国际一流的节能环保设备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凭借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自主研发能力,结合优势资源和已有的技术研发协同平台,不断调整产业布局,优化产品结构,继续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丰富经营模式,拓宽市场领域,巩固公司在固液气废节能环保处理行业的优势地位,并加强清洁能源消纳、灵活性改造、钢渣处理、氢能源等节能环保技术的攻关和推广,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实现多元化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先生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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